近期业内流传许久的助贷新规终于“靴子落地”。
4 月 3 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助贷业务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下称通知),强调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助贷业务,应当坚持总行集中管理、权责收益匹配、风险定价合理、业务规模适度等原则。
通知的发布,对于金融机构的助贷模式给予了基本的认可和定义,划定互联网助贷属于互联网贷款范畴,应遵循《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监管规章制度。
通知最核心的二大内容:一是规定将增信服务费用计入借款人的综合融资成本,不得额外收入咨询费、顾问费等;二是商业银行的互联网助贷业务由总行集中管理,对于机构名单的准入和管理更加严格。
1、“双融担”是否继续可行?
此前,商业银行与科技平台展开助贷业务时,除了自营外,基本可分为两个主流模式:分润模式和融资担保模式,涉及的机构分别为自有平台运营机构和增信服务机构。
分润模式也称之为“轻资产模式”, 指的是助贷机构在与金融机构合作时,承担“导流+初筛”的职责,由金融机构自行决定是否放款及额度高低。此模式助贷机构无需向金融机构交保证金,不用兜底,不再承担风险,只赚取渠道和风控的费用,也就是常说的在自有平台下进行的合作模式。
一般来说,只有头部的助贷机构才有能力或机会以“轻资产模式”与金融机构进行合作。
近些年,越来越多的头部助贷机构偏向该模式,其中奇富科技最为明显,据年报披露,奇富科技平台服务收入逐年增加,截止 2024 年,其轻资产模式(包含 ICE 模式)下的收入同比增长近 20%,在贷余额占比超过 50%, 风险敞口逐年缩减。
而此次通知内容引发热议最大的则是对融资担保模式的影响,也就是涉及融资担保费用的“重资产模式”。
通知强调:
“应当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平台服务、增信服务的费用标准或区间,将增信服务费计入借款人综合融资成本,明确综合融资成本区间,同时明确平台运营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费,增信服务机构不得以咨询费、顾问费等形式变相提高增信服务费率;
应当开展差异化的风险定价,推动贷款利率、增信服务费率与业务风险情况相匹配,不得笼统以合作协议约定的综合融资成本区间上限进行定价。商业银行应当完整、准确掌握增信服务机构实际收费情况,确保借款人就单笔贷款支付的综合融资成本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切实维护借款人合法权益;”
当下,助贷平台的贷款定价基本有三个参考标准,18%、24%和 36%,由低到高覆盖不同风险客群,但由于客群的逐年下沉、资金成本和风险不确定因素的升高,随即衍生了此种合作模式,即引来第二家融担保公司收取服务费或咨询费,拆解高定价利率同时分担风险。
通知确保借款人就单笔贷款支付的综合融资成本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也就是说高于 24%的部分依然不予支持,但不排除有的平台继续探索 36%的可能性。
该通知对于“双融担”模式看上去好像“一剂猛药”,但最终借款人的综合融资成本到底如何探索,是否能规避掉“单笔贷款支付”,那就“各凭本事”了。
同时,通知的实施能够进一步降低借款人的综合融资成本,也压缩了助贷机构的盈利空间。金融机构一旦开启差异化风险定价以致利率下降,使得助贷机构获取的费用下降,这对部分中小型助贷机构来讲比较具有挑战性,因为伴随盈利空间的下降,面临的结果可能就是被逐渐清退。
2、名单的准入与管理
通知强调:
“商业银行总行应当明确互联网助贷业务主责部门,健全管理制度,制定稳健合理的业务发展规划,建立科学审慎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对银行整体助贷业务加强管理,并针对不同平台、不同产品的规模、增速、集中度、不良贷款率、不良贷款形成率、代偿赔付率等指标实施严格管理。
应当加强平台运营机构、增信服务机构准入管理,审慎制定准入标准,有效实施尽职调查,从严审批。总行应当与平台运营机构、增信服务机构签订要素完整、分工清晰、权责对等、公平合理的合作协议,协议内容应当包含本通知相关规定。
商业银行总行应当对平台运营机构、增信服务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通过官方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渠道披露名单,及时对名单进行更新调整。商业银行不得与名单外的机构开展互联网助贷业务合作。”
通知里明确要求金融机构要对平台运营机构和增信服务机构进行审慎准入选择,且要建立平等互利、风险分担的合作关系。
要全面考虑资金成本、风险成本、管理成本、合理收益等因素,谨慎制定合作费用上限,不得为追求业务规模而放松管理要求,对于名单的准入门槛进行严格把控和管理。
同时,金融机构应按照贷款实收利息的一定比例支付合作费用的,支付进度应当与贷款本金收回进度相匹配。也就是说,如果助贷机构只收取固定费用,不按相应利息比例收费的,不受该通知影响。
通知要求金融机构将助贷机构、担保公司的名单公示即可,但在实际的合作当中,在获客环节,可能会涉及第三方流量机构的协助,类似这种合作,通知并未做出要求。
名单准入和管理的权利上移,便于总行进行集中管理,通过严谨的准入把控、审批制度及合作协议,对于平台机构、增信机构给予充分地考量,从源头上规避潜在风险;
但对商业银行来说,总行审批谨慎度较高,可能大大缩小资金获取的空间和灵活度,以致规模的下降及资金成本的上升。
同时,通知还明确将增信余额纳入统一授信管理,至少季度评估一次,跨省提供增信服务的,金融机构应严格确认其准入资质,防范过度增信风险。
随着金融机构对助贷业务管理的进一步强化,可能进一步加剧助贷平台两极分化,一些以规模导向发展的平台势必受到影响,渠道资源丰富、风险管控全面以及盈利能力更强的头部助贷机构会更受青睐,一轮小的行业洗牌不可避免。
通知还提到:“金融机构要明确互联网助贷业务主责部门,健全管理制度,制定稳健合理的业务发展规划, 建立科学审慎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对银行整体助贷业务加强管理,并针对不同平台、不同产品的规模、增 速、集中度、不良贷款率、不良贷款形成率、代偿赔付率等指标实施严格管理。”
虽然金融机构有权对助贷业务指标进行严格管理,但未对其定义具体的指标数字,也就是说金融机构可自行审视并管理其合作的助贷业务的规模、增速、不良及代偿等关键指标。
另外,通知还强调金融机构应规范管理营销、客诉和贷后催收等工作。
当下部分助贷机构的贷后管理模式相对粗旷和混乱,通知实施后,意味着金融机构有责任协助其建立更加完善的贷后风险管理体系。《互联网金融 个人网络消费信贷 贷后催收风控指引》已发布,规定了个人网络信贷的催收工作规范与发展的措施,指引对于催收业务管理、第三方催收机构管理、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以及投诉处理等几个重点部分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介绍。
通知自2025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外国银行分行、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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